唐紫安诉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9
原告唐紫安,成年,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屈楚樵,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斌,成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紫安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紫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60.00元,减半收取19080.00元,由原告唐紫安承担。

审 判 长  杨 蛟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何秀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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