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19
原告吴某某,成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周某某,成年,贵州省大方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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