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与胡元廷、遵义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中山路82号。
负责人李光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进,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元廷,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家银公寓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诉被告胡元廷、遵义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元廷、遵义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丽琴
审 判 员 陈 利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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