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付某某申请宣告游某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付某某,女,汉族。
申请人周某某、付某某申请宣告游某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仲智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某、付某某诉称,被申请人游某系我们的儿子,其于1992年7月21日在原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沙路大井湾被人贩子任某某伙同王某某拐骗至福建省泉州市出卖至今下落不明;王某某在2012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追诉期已过未处理;被申请人游某至今已下落不明二十余年,故我们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游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游某,男,1987年生,汉族,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系申请人周某某、付某某之子。1992年,被申请人游某被拐骗到福建省泉州市,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2月13日发出寻找游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游某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结婚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派出所证明、遵市红检刑不诉(2013)第54、55号不起诉决定书、遵检刑申复决(2013)第02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游某于1992年被拐骗到福建省泉州市,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周某某、付某某作为游某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游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游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仲智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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