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鸿诉被告张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邬鸿,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张继忠,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鸿诉被告张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鸿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邬鸿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90.00元,由原告邬鸿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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