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22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易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