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礼仪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光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礼仪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韩建华,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剑,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礼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光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礼仪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远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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