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玉诉罗龙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雷闻旭
书记员 何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