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磊城投商品砼公司诉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074XXXX。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建国村山头坝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袁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体宏,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云,职务:董事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三号乾图广场B座。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正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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