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建中诉王琼英、高雅、王剑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26
原告饶建中,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王琼英,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王剑波,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荣,贵州张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雅,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荣,贵州张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饶建中与被告高雅、王剑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饶建中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建中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饶建中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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