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冯刚物业服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26
原告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遵义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62244XXXX。

法定代表人张君亮。

委托代理人张义,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晓林,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冯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袁俊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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