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碧平诉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26
原告肖碧平,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陈友清,贵州省习水县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汇川区南京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664XXXX。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廷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明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原告肖碧平诉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碧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龚前瑛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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