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仕珍诉被告杨盛彬、杨盛云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26
原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杨某甲,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杨某乙,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以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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