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某,住赤水市。
被告罗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桃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