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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