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苟启芬诉被告唐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苟启芬,女,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唐德刚,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启芬诉被告唐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启芬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启芬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启芬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苟启芬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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