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伟诉被告张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3
原告欧伟,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张继忠,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伟诉被告张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伟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伟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伟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0.00元,由原告欧伟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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