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勇诉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3
原告王元勇,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赤水市文化中学教师,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吴庆,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林,女, 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王元勇诉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勇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元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元勇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王元勇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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