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兴华诉被告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艾兴华,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董建军,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赤水市御庭商务酒店负责人,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兴华诉被告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兴华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兴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兴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00.00元由原告艾兴华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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