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从开与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向帮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4
原告周从开,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

负责人付命朋,该组组长。

被告向帮英,68岁,现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从开诉被告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向帮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从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从开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从开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周从开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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