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4
原告刘某某,女,彝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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