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魏某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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