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村民小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村民小组与袁德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村民小组,住赤水市。
负责人王荣怀,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村民小组,住赤水市。
负责人陈顶伦,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袁德怀,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村民小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村民小组与被告袁德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村民小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村民小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村民小组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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