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伟、谭明楷、谭治华与钟国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9:35
原告李洪伟,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苟光平,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贵均。

原告谭明楷,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苟光平,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贵均。

原告谭治华,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苟光平,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贵均。

被告钟国洪,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钟正伟,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洪伟、谭明楷、谭治华诉被告钟国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明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伟、谭明楷、谭治华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苟光平、王贵均,被告钟国洪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李洪伟、谭明楷、谭治华共同诉称:2013年8月至同年农历十月二十二,三原告在陕西省榆林市清水工业园区为被告钟国洪承包的建筑工程提供劳务。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钟国洪欠三原告劳务报酬二万一千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钟国洪出具二万一千元的欠条交给三原告,其承诺该劳务欠款于2014年4月15日前付清。现该款早已到期,而被告钟国洪仍旧未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钟国洪支付劳务报酬二万一千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钟国洪辩称:三原告在陕西省榆林市清水工业园区为被告钟国洪承包的建筑工程提供劳务,以及被告钟国洪出具二万一千元的欠条交给三原告属实,但被告钟国洪欠三原告的劳务报酬不是二万一千元。因当时建筑工程工期短,三原告无法按期完工,故被告钟国洪另请他人与三原告一同施工。而建筑工程完工后,被告钟国洪出具的二万一千元欠条是欠所有工人的劳务报酬,其中被告钟国洪另请他人施工的劳务报酬为9,875.00元,该款扣除后,即被告钟国洪仅欠三原告劳务报酬11,12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三原告在陕西省榆林市清水工业园区为被告钟国洪承包的某建筑工程提供劳务。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钟国洪于2014年1月13日出具二万一千元的劳务报酬欠条交与三原告,欠条约定被告钟国洪于2014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欠款到期后,被告钟国洪未支付给三原告,故三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上述查明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三原告为被告钟国洪承建的建筑工程提供劳务,而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钟国洪向三原告出具了二万一千元的劳务报酬欠条,被告钟国洪对此予以承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三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钟国彬支付该到期欠款,故对三原告要求被告钟国彬支付二万一千元劳务报酬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国洪辩称上述欠条含其另请他人施工的劳务报酬9,875.00元,该款扣除后仅欠三原告劳务报酬11,125.00元,因上述欠条系原、被告结算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清晰的载明被告钟国洪欠三原告劳务报酬二万一千元,而非他人,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二万一千元欠款到期后,被告钟国彬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三原告要求被告钟国洪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国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洪伟、谭明楷、谭治华支付劳务欠款21,000.00元;

二、被告钟国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洪伟、谭明楷、谭治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3.00元,由被告钟国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6.0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