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银与娄方德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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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9:35
原告张兴银,男,生于1972年11月2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工农路167号,农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211241536。

被告娄方德,男,生于1964年8月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余庆县松烟镇遵义路188号,身份证号码522129196408075030。

被告黄永容,女,生于1965年3月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贵州省余庆县松烟镇遵义路188号,身份证号码522129196503085069。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银诉被告娄方德、黄永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银于2014年12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银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400元减半收取2 200元,由原告张兴银承担。

审 判 长  聂国刚

审 判 员  简发云

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成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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