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生、王金强与洪大在、陈贵彬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金生,住贵州省 赤水市。
申请人王金强,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申请人洪大在,住重庆 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陈贵彬,住重庆 市永川区。
申请人王金生、王金强因其父王学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为
保障其在诉讼程序中得到足额赔偿,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王金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水市支行的存款200,000.00 元(账号:6217***************,户名:王金强)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进行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洪大在、周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住房一套。
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转让、赠与、抵押、损毁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 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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