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安桂与袁正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5
原告罗安桂,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钟正伟,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正涛,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安桂与被告袁正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安桂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安桂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4.00元,由原告罗安桂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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