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诉被告朱勇、倪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5
原告周伟,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朱勇,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倪祥国,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诉被告朱勇、倪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周伟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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