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与任某甲、任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廖某某,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任某甲,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任某乙,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王某某,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任某甲、任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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