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新民诉被告杨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5
原告马新民,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杨永勇,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民诉被告杨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民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新民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马新民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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