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学军与马学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5
原告秦学军,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马学如,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军与被告马学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学军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学军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秦学军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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