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新民诉被告代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新民,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代绍勇,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民诉被告代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民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新民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马新民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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