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春伦与先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春伦,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先元萍,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长期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伦与被告先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春伦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袁春伦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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