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明友与穆明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穆明友,住赤水市。
被告穆明清,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明友与被告穆明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明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穆明友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明友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穆明友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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