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6
原告袁某,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某,住赤水市。

被告林某,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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