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念春诉被告方强、黎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7
原告肖念春,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方强,男,31岁,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黎新洪,男,39岁,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念春诉被告方强、黎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念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念春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念春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肖念春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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