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7
原告穆某某,住赤水市。

被告龚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穆某某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穆某某承担。

审判员  施成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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