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坤与盈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7
原告罗坤,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赤水市。

被告盈君,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赤水市。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罗坤与被告盈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坤在本院限定的2015年7月15日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坤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坤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成伟

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德伟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