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机财与何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机财,住赤水市。
被告何从龙,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机财与被告何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机财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机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机财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机财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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