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威、唐利梅与廖寿珍、柯余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7
原告唐威,住赤水市。

原告唐利梅,住习水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兴书,住四川省合江县。系二原告之母。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家贵,赤水市官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寿珍,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袁贵生,住赤水市。系被告廖寿珍的女婿。

被告柯余发,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威、唐利梅与被告廖寿珍、柯余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威、唐利梅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威、唐利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威、唐利梅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唐威、唐利梅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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