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与王国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天祥,住赤水市。
原告张杨伦,住赤水市。
原告张显泽,住赤水市。
原告张杨中,住赤水市。
原告张杨明,住赤水市。
原告张显贵,住赤水市。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家贵,赤水市官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国智,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与被告王国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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