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朝焱与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廖寿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8
原告袁朝焱,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总经理。

被告廖寿恒,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朝焱与被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廖寿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朝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朝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朝焱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袁朝焱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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