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诉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8
原告李某甲,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李某乙,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李某丙,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诉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林 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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