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正乾申请宣告吴大平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赵正乾,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申请人吴大平,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人赵正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大平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袁成伟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正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正乾述称:申请人赵正乾系被申请人吴大平之母,吴大平于2004年7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1年。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吴大平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大平,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申请人赵正乾系被申请人吴大平之母,吴大平现另有亲人父亲吴广伦、女儿吴红燕。被申请人吴大平于2004年7月从贵州省赤水市XX镇XX村XX组XX号出走后,期间经申请人赵正乾及他人多方寻找一直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1年,赤水市XX镇XX村委会证实此事实。另查明,本院于2007年12月5日以(2007)赤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准予吴大平与蔡琴方离婚,婚生女吴红燕由蔡琴方抚养。本院根据申请人赵正乾的申请登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吴大平的公告,三个月的公告期届满,被申请人吴大平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正乾系被申请人吴大平的母亲,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吴大平失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吴大平下落不明已满11年,故申请人赵正乾宣告被申请人吴大平失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吴大平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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