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头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老屋基组与张正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组,住所地:赤水市。
负责人:陈顶伦,该组组长。
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头组,住所地:赤水市。
负责人:王荣怀,该组组长。
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老屋基组,住所地:赤水市。
负责人:陈德林,该组组长。
被告张正中,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头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老屋基组诉被告张正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头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老屋基组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头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老屋基组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锁龙山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半坡头组、赤水市长期镇长期村老屋基组承担。
审判员 施成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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