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兵申请宣告被黄安才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9:39
申请人黄小兵,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申请人黄安才,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人黄小兵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安才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袁成伟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黄小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小兵述称:申请人黄小兵系被申请人黄安才之子,黄安才于1986年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9年。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黄安才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安才,男,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申请人黄小兵系被申请人黄安才之子,黄安才的父母于黄安才出走前已死亡,妻子刘中会于1983年到河南省郑州市定居。被申请人黄安才于1986年从贵州省赤水市出走后,期间经申请人黄小兵多方寻找一直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9年,赤水市XX镇XX村委会、赤水市公安局XX派出所均证实此事实。本院根据申请人黄小兵的申请登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黄安才的公告,三个月的公告期届满,被申请人黄安才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小兵系被申请人黄安才的儿子,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黄安才失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黄安才下落不明已满29年,故申请人黄小兵宣告被申请人黄安才失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安才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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