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太平与王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9
原告陈太平,住赤水市。

被告王永康,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平与被告王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太平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太平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陈太平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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