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斌与袁翠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斌,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袁必全,住赤水市。系原告黄斌之母。
被告袁翠,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斌与被告袁翠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斌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斌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黄斌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0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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