蹇杨福与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39
原告蹇杨福,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窦小燕,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彪,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赤水市。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原告蹇杨福与被告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蹇杨福在本院限定的2015年9月30日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3,300.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蹇杨福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蹇杨福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施成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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