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柯某某,住赤水市。
被告王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柯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因系撤诉结案,应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施成斌
助理审判员 杜德伟
人民陪审员 龚德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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